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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国际森林日来关注这一批涉“双多米体育平台碳”目标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时间:2025-03-22 05:30:27 点击:

  今天(3月21日),正值国际森林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在全国首家低碳生活新时尚体验中心——上海碳秘馆发布6起涉“双碳”目标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涵盖购买碳汇、公益植树替代修复、公益林保护等类型,彰显司法护航绿色发展的“上海经验”。

  同日,上铁法院与上海市虹口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上海碳秘馆共同成立上海首个“双碳”目标生态司法实践基地暨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点。

  未来,上铁法院将以该基地为支点,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功能,不断加大对涉“双碳”目标案件裁判规则和裁判标准的探索力度,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文某一、文某二、文某三、文某四、文某五从事绿化养护工作。2022年10月19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文某一、文某二在完成当日的绿化养护和清理业务收工回家路上,提议砍伐非养护树林内的水杉树出售牟利。由文某一、文某二负责砍伐水杉树并切割成树段,文某三、文某四、文某五负责将水杉树段搬上卡车。五人被巡逻民警当场发现及抓获,并查获被砍伐的水杉树段54根、汽油锯2把。涉案被伐水杉树所处地块系乔木林地,土地所有权及林木所有权均为国有。经辨认、评估,被伐8棵水杉树的立木蓄积量为5.5052立方米,所造成的林木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68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根据专家意见,可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修复方式进行赔偿。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铁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文某一、文某二提起公诉,并对文某一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文某一等五人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一、文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缴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文某一等五人共同连带承担林木生态修复费用16820元,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履行;文某一等五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时也是上海市首例以购买碳汇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是碳汇的巨大贡献者。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一己私利砍伐林木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本案被盗伐林木所在林地地势较低、林木较为密集,受光照条件、原址地势等因素影响,不适宜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原地原状修复,且上海作为超大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亦不适宜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形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为及时修复受损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避免赔偿资金“空放”,上铁法院充分听取公益诉讼起诉人和侵权责任人的意见,根据第三方林业资源专业机构的评估修复方案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专家意见,首次判决准许被告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海市土地资源紧缺的客观实际,多米体育能够产生实际减排的效果,对减缓气候变暖也有着重要贡献。

  2023年11月,在没有资质和能力处置建筑泥浆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某、黄某、刘某仍决定铤而走险,招揽泥浆车队在本市某片林地偷倒建筑泥浆,以谋取非法利益。三人分工合作,由陆某负责处理林地现场及社会关系、安排倾倒时间、场地清理和车次记录等;黄某负责招揽孟某、顾某组成泥浆车队在林地现场倾倒泥浆;刘某则负责对接陆某、黄某及泥浆车驾驶员。同时,顾某还安排另一被告人吴某在林地附近协助驾驶员倾倒泥浆,六名被告人按车次依次抽成。经查,六人组织车队在涉案林地倾倒建筑泥浆共计约38车次5800余吨。经认定、鉴定:倾倒的泥浆属于固体废物;涉案地块属集体土地,用途为林地,且系公益林;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面积达25.95亩。

  上铁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耕地、林地均属农用地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陆某等六人提起公诉。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致使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六名被告人主从犯地位、坦白及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生态森林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风、降噪等作用,对固碳储碳、维持地球的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本案六名被告人为了谋取短期利益,肆意破坏林地资源,将未经处理的建筑泥浆直接倾倒在公益林中。这种行为不仅会直接改变林地土壤的原有结构,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严重时还会导致林地彻底丧失生态功能。从长远来看,这种非法占用和破坏公益林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剧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减少生物多样性,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上铁法院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警示社会公众,在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严格按照流程依法依规处置建筑泥浆等有害物质,若因随意倾倒造成环境破坏,将会受到法律惩处。

  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资质,仍借用一家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企业名义,与本市某区某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某城市运管中心)签订协议整治垃圾。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日,由其负责清运和处置某区某镇的垃圾。之后陈某某又层层转包,委托给无生活垃圾处运资质的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8人,将生活垃圾6669吨倾倒、填埋在靠近长江支流湖泊的一处地点;现场另有他处运来倾倒的生活垃圾630吨。经评估,倾倒生活垃圾造成的应急处置费以及环境损失共计930万元。其中,某城市运管中心承担780余万元。

  某城市运管中心诉至上铁法院向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追偿,要求他们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与某城市运管中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其中,某城市运管中心处于源头环节,但未起到源头控制的关键作用,最终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等人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城市运管中心承担70%的赔偿金额,陈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分担剩余30%。目前本案已生效。

  “双碳”目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生活垃圾的低碳化处理是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城市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本案旨在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应当注重源头控制。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其内部责任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各连带责任人在非法处置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源头环节一旦失控极可能导致后续处置环环失守,造成污染,故处于源头控制环节的主体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某城市运管中心在处理社区生活垃圾时,未依照国家和地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法律规范选取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企业),导致生活垃圾进入非正规处理渠道。其处于源头环节,但未起到源头控制的关键作用,最终导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侵权的主要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生态环境系统保护观念,重点在于坚持污染的源头控制,避免、减少污染的跨域影响。本案的处理对于加强区域一体保护、促进环境污染源头治理、服务保障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具有积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某石材公司部分车间手工涂胶工艺未配备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部分涂胶区域的管道损坏,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经鉴定评估,该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因难以确定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故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赔偿金额为122795.64元。之后,辖区的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开展替代修复工作,在公司所处的某路段种植绿化带。绿化带种植维护费用应当不低于赔偿金额。

  辖区生态环境局与某石材公司向上铁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双方对存在大气污染违法事实无异议,认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赔偿数额;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由违法行为人以种植绿化带形式进行替代修复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遂裁定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本案裁定已生效。

  挥发性有机物VOCs多具有刺激性气味和毒性,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同时,VOCs是PM2.5中二次有机颗粒的重要来源,其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造成空气污染,甚至还会与大气中过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形成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水和土壤。企业直接排放VOCs导致生态环境受损,产生大气污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修复责任。上铁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针对大气具有自净能力的特点,采取公益植树这一替代性修复方式,既可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又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更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遂确认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从而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改善大气质量,同时还可以倒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某百货公司位于某幢地上六层、地下二层的商务楼内,是集餐饮、娱乐、百货零售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该楼共设有9个合用油烟管道的油烟排口,其中,9#油烟排口提供给餐饮公司使用。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该百货公司9#油烟排口排放油烟折算标杆浓度为1.43mg/m3,不符合DB31/844-201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属于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经专家评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损害金额为6278.58元。之后,辖区的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即举办一次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题活动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百货公司向上铁法院申请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百货公司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无异议,亦认可专家评估的赔偿金额。申请人双方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以环保公益宣传为替代修复方式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遂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本案裁定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有效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标排放油烟会影响周围空气质量,引发附近居民呼吸系统疾病。采用合用油烟管道模式的商业综合体由负责物业管理的责任人承担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保设施管理责任。本案的处理警示商业综合体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时,应提升环保意识,主动开展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避免油烟超标排放。同时,本案以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涉案百货公司通过公益宣传方式进行替代修复可行有效,进一步拓展替代修复的形式和方法,增强替代修复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有利于警醒更多企业和个人要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让更多人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

  ——某船舶科技公司诉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某船舶科技公司在未新建相匹配的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溶剂型油漆喷涂加工,产生明显异味,导致人体不适,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周边社区居民、中小学师生多次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举报。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采用的生产工艺是不使用油性漆,只使用环保型水性漆和UV漆,但在实际生产时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采用油性漆生产,未重新报环评审批,也未再新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船舶科技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某船舶科技公司向上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本案中,某船舶科技公司擅自将环保型水性漆变更为溶剂型油漆进行生产,系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污染物增加,属于重大变动。但该公司未重新报环评审批手续,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某区生态环境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合法有效。上铁法院遂判决驳回某船舶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本案判决已生效。

  防治大气污染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实践中,某些企业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材料获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通过后,建设中实际采用的却是其他会造成污染的生产工艺,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不相符,意图降低生产成本,规避监管。这种做法造成大气污染,与企业绿色低碳转型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某船舶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采用的生产工艺是使用环保型水性漆和UV漆,但实际采用污染严重的油性漆,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上铁法院积极履职、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督促企业生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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