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近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今年第一批运用新执法装备查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典型案例,新余高新区公布6起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21日,群众举报新余市某公司存在异味扰民问题,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全面排查异味来源,红外热成像仪捕捉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22米高厌氧塔顶部气体外排迹象,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员精准锁定该厌氧塔顶部管道存在异味气体外排。为进一步查明外排气体的性质和浓度,执法人员随即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气体检测仪(FID)和光离子化多参数气体检测仪(PID)进行现场检测,FID检测VOCs数值显示为222mg/m?、PID检测VOCs数值显示为29.8PPM(0.4768mg/m?)。检测数据表明,该企业厌氧塔的外排气体中含有非甲烷总烃等气态污染物,是异味扰民的污染来源。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发现该公司厌氧塔排放废气方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于2024年10月25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4万元。
2024年12月9日上午,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某企业在其厂区西侧进行钢结构露天喷漆作业,废气直排周边环境。执法人员随即通过无人机固定证据,并立即携带VOCs气体检测仪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测,VOCs气体检测仪数值显示最高浓度达到29.09mg/m?。
根据现场勘查,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12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
2024年11月6日,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新余高新区某装饰材料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该店工厂内进行叉车作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的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进行查询,现场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的登记信息。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余高新区某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超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擅自施工案
2024年6月15日,新余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发现某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门楼分部工程上部钢结构安装属超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在未进行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实施现场吊装。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施工单位3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新余高新区消防救援部门执法人员对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灯故障,火灾报警系统故障,多米体育入口一个消火栓泵故障;16、17、18层封闭楼梯间防火门被更换;16、17、18层前室疏散通道被占用;16、17、18层前室采用可燃材料,未找到末端试水装置的问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火灾报警器故障和消火栓故障等仍未整改完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新余某服务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处罚案
2024年6月26日,新余高新区消防救援部门消防监督员在对新余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安装喷淋,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且不在岗的隐患问题,依法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0月8日前整改完毕。
2024年10月10日,消防监督员对新余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安装喷淋的隐患仍未整改,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隐患仍未整改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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