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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体育网址和远气体(002971):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作者:小编 时间:2025-03-21 19:24:55 点击: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年 1月 24日出具了《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2月 26日作出审核函〔2025〕120008号《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进行更新,现出具《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23年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金额为 69.36万元,主要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公司生产经营的气体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医用气体、食品添加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标准气体、混合气,以及工业级液氨、氨水、氯化氢、盐酸、氯硅烷、硅烷偶联剂等,以上气体在生产、充装、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均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报告期内存在两项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2)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披露是否完整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结合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处罚依据,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3)报告期内是否受到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相关风险的主要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一)发行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金额共计 69.36万元,主要分为滞纳金、行政罚款及其他项。

  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中滞纳金为 52.90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税务自查后,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相应产生的滞纳金,分税种的补缴金额及滞纳金金额具体明细如下:

  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中行政处罚金额为 14.80万元,系发行人子公司和远新材料、伊犁和远、武汉天赐受到的 4起行政处罚的罚款,具体情况如下:

  ①和远新材料一车间内导热油滴漏并着火,过火面积约 15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8,9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对和远新材料罚款 30,000元;

  ②伊犁和远设备科员工在维修冷却水塔塔顶部分风机的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自身手部受伤。新源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和远罚款 10,000元,对伊犁和远负责人罚款 2,000元,对责任员工罚款 1,000元;

  ③伊犁和远低温液体储罐未建立检维修规程,内筒防爆装置 FB-1A、1B未依据技术手册检查更换;伊犁和远操作室、机柜间、UPS室未按功能房分开设置,没有吊顶、机柜间没有防静电地板,不符合控制室设计规范的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对伊犁和远罚款 20,000元;

  ④武汉天赐将丙烷存放在氢气存放间,未将丙烷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天赐罚款 60,000元,对武汉天赐负责人罚款 25,000元。

  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中其他项金额为 1.66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子公司因退货被供应商扣款 1.60万元和小额交通违章产生的支出。

  为规范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防范税务风险,规避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制定了《公司税务管理办法》,建立了两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明确了包括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与缴纳、税务筹划、发票管理等一系列核心税务操作流程。发行人以合规为导向,要求分子公司严格遵守税法,定期进行自查、培训、绩效考核等措施,强化人员能力建设、提高人员责任意识和积极性,形成了闭环管理体系。发行人同步实施了《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销售合同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对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税种控制措施,覆盖全税种管理场景。

  上述涉税滞纳金均系发行人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主动自查纠错或税收政策适用口径的技术性偏差产生,根据发行人及其涉及上述涉税事项的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报告期末,税务机关未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偷逃税或恶意拖欠行为。

  在涉税事项发生后,发行人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并对税务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发行人加强了对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明确各税种的申报规则、计税依据、时间节点及审批权限,严格执行财务及税务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有效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2024年以后,发行人更加重视税务工作,通过优化合同衔接流程、及时学习更新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等措施,减少了税务滞纳金的产生,确保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罚款的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告期内是否受到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相关风险的主要内控措施及有效性”所述。

  2024年 4月 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E10216号),认为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补缴相关税款形成滞纳金的情形已得有效整改;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偷逃税款或因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内控措施健全有效。

  (二)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披露是否完整及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结合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处罚依据,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

  和远新材料一车间内导热油滴漏 并着火,过火面积约 15平方米, 8,900 直接经济损失 元,未造成人 员伤亡。

  对伊犁和远罚 款 10,000元, 对伊犁和远负 责 人罚款 2,000元,对责 任员工罚款 1,000元。

  伊犁和远设备科员工在维修冷却 水塔塔顶部分风机的过程中违规 作业,导致自身手部受伤。

  1. 伊犁和远低温液体储罐未建立 检维修规程,内筒防爆装置 FB- 1A 1B 、 未依据技术手册检查更 换; 2.伊犁和远操作室、机柜间、UPS 室未按功能房分开设置,没有吊 顶、机柜间没有防静电地板,不符 合控制室设计规范的要求。

  对武汉天赐罚 60,000 款 元; 对武汉天赐负 责人罚款 25,000元。

  武汉天赐将丙烷存放在氢气存放 间,未将丙烷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 仓库内的违规行为。

  上述 7起行政处罚中,第 1、2项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披露,第 3、4、5、6、7项属于发行人本次补充披露,系发行人对已完成信用修复或主管部门未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的理解偏差所致。本次补充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已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完整披露。

  发行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子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积极整改,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违规状态已经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十堰和远对罐装电子秤等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处理,在压缩机 活塞杆往复部位设置防护装置,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违规 状态已经消除。完成整改后,十堰和远向主管部门提交了信用 修复申请,并已完成信用修复。

  十堰和远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了罚没款项,并将不合格 “溶解乙炔”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重新选取合格供应商。完 成整改后,十堰和远向主管部门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并已完 成信用修复。

  黄石和远对违规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就危险 货物运输规范进行了相关培训,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按照规定 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检查监督,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

  发行人对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多米体育入口消除安全隐患,并实施了全 面整改。同时,发行人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多米体育入口积极组织并 实施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切实履 行应有的社会责任。

  伊犁和远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展了安全操作 规范的培训,提高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伊犁和远对低温液体储罐建立检维修规程,依据技术手册对内 筒防爆装置 FB-1A、1B进行检查更换。按照控制室规范要 求,对操作室、机柜间、UPS室按功能分开设置,加装吊顶、 在机柜间设置防静电地板,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违规状态 已经消除。

  武汉天赐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丙烷存放 在专用仓库内,专人负责管理,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违规 状态已经消除。完成整改后,武汉天赐向主管部门提交了信用 修复申请,并已完成信用修复。

  除上述整改措施外,发行人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危化品存储、危险货物运输等方面开展专题学习,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督促工作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2.结合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处罚依据,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 (1)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所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十堰和远、黄石和远、和远新材料、伊犁和远及武汉天赐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有关处罚依据,该等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均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规定的罚金区间为五万元以下和 五至十万元两个区间,本次处罚金额 10,000元,采取了较低的处罚金额标准。 另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6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 条之规定, 可以认定本次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轻 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条规定的处罚金额区间为货值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本次涉罚的产品 货值为 7,560元,处罚金额为 3,780元 (货值的 50%),采取了最低的处罚金 额标准。另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及《湖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第 六版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20 款之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属于从轻处罚。 综上,可以认定本次行政处罚属于违法 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了《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 据《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 法》第六十条第二 款规定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罚金区间为 2,000元至 5,000元,本次处罚金额为 3,000元,采 取了较低的处罚金额标准。另一方面,黄 石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2021 1 1 黄石和远自 年 月 日起至该证明 开具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 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规定的罚金区间为五万元以下和 五至十万元两个区间,本次处罚金额 30,000元,采取了较低的处罚金额标准。 另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 46条之规定, 可以认定本次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轻 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此外,宜昌高 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 2022 3 24 认和远新材料自 年 月 日至报 告期末未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而 受到该局行政处罚,即本次行政处罚事 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行为轻 微、罚款金额 较小;有权机 关证明该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

  对伊犁和 远罚款 10,000 元,对伊 犁和远负 责人罚款 2,000 元, 对责任员 工处罚 1,000 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依据《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罚金区间为一至 10,000 三万元,本次处罚 元,采取了最 低的处罚金额标准。另依据《应急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 3 则】第 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本次行政 处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规定的罚金区间为五万元以下、五 至二十万元,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金 区间为五万元以下和五至十万元。本次 罚金 20,000元,采取了较低的处罚金额 标准。另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37 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 条之 规定,可以认定本次行政处罚属于违法 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本次处罚仅涉及罚金项,故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即属于轻微违法。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武汉天 赐罚款 60,000 元,对武 汉天赐负 责人罚款 25,000元

  违反了《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四项规定处 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规定的罚金区间为五万至十万元,本次 处罚金额为 60,000元,采取了较低的处 罚金额标准。另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 120 条之规定,该类行为的罚款区间分为 50,000 70,000 70,000 90,000 元至 元、 元至 元及 90,000元至 100,000元三档,本次 处罚金额处于最低档位,可以认定本次 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 较小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报告期内是否受到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相关风险的主要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 6起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公司行政处罚事项披露是否完整”中的第 1、3、4、5、6、7项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针对前述行政处罚进行了整改,消除了违法违规行为。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不构成《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除该等明确说明的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三会议事规则,制定符合公司业务开展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及机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各机构运行情况正常。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规范运营,发行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出行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具体制度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会议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应急值班值守管理制度》《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反“三违”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督办管理办法》《叉车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杜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爆破片管理细则》《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液氨钢瓶安全管理制度》《外部信息识别获取解码落实管理制度》《医用氧现场供气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环保事故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环保红线管理制度》。前述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出行安全责任、管理措施及应急管理流程等事项,涵盖了发行人生产作业的全部主要环节。

  针对交通违章问题,公司已在《总公司行政车辆派车管理规定》《公司员工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员工上下班和出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中对车辆的使用管理、车辆维修、车辆保养、车辆违章罚款、理赔等事项进行规范,明确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违章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开展了安全驾驶的培训,提高用车人员的安全意识。

  2024年 4月 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E10216号),认为发行人于 2023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综上,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相关风险的内控制度健全,切实有效,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明细表、记账(2)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公司营业外支出的构成,补缴滞纳金的原因及内控整改措施;

  (3)查阅《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2条中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4)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十堰和远、黄石和远、和远新材料、伊犁和远及武汉天赐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和整改措施等资料;

  (5)访谈发行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部长,对行政处罚事项及整改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6)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住建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公众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或行政处罚信息;

  (7)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其报告期内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确认说明; (8)针对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事由,通过查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违法事项的处罚依据,对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9)查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10)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环保、安全等制度文件。

  (1)发行人补缴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滞纳金的涉及的具体事项系发行人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主动自查纠错或税收政策适用口径的技术性偏差产生,税收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发行人已制定健全和有效的税务相关内控制度和措施,且在涉税事项发生后,发行人更加重视税务工作,通过优化合同衔接流程、及时学习更新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等措施,减少了税务滞纳金的产生,确保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涉及 7起行政处罚,第 1、2项已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披露,第 3、4、5、6、7项属于发行人本次补充披露,系发行人对已完成信用修复或主管部门未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的理解偏差所致。本次补充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已在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完整披露。发行人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注册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受到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共 6起,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相关风险的内控措施切实有效,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气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如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4)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一)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分四大类,具体为:大宗气体、工业级化学品、清洁能源、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其中,大宗气体主要包括:医用氧气、工业氧气、食品氮气、工业氮气、氩气、氦气、多米体育入口二氧化碳、乙炔、丙烷、各类混合气等多种气体;工业级化学品主要包含工业级液氨、氨水;清洁能源主要包括高纯氢气和 LNG液化天然气;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主要包括三氯氢硅、四氯化硅、超纯氨等。

  公司目前主要的业务发展重心为电子特种气体和硅基功能性新材料,为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第十一、石化化工之 7.专用化学品(……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第九、有色金属之 4.新材料(……硅基电子气体……);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之 6.电子元器件生产专用材料(……电子特气、光刻胶等工艺与辅助材料)。

  此外,经逐项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产品内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文件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主要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领域。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大宗气体、工业级化学品、清洁能源、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如上文所列,均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领域,发行人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不属于落后产能企业。

  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 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 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建材、化工、铸 造、电镀、加工制造等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 区循环化发展。

  《湖北省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四 个五年规划和二〇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 要》

  坚持园区化、绿色化、精细化发展,优化发展特 种油和乙烯下游产业,改造提升磷化工、盐化 工、煤化工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端精细化学 品和化工新材料,优化沿江化工产业布局,重点 在武汉、宜昌、荆门、襄阳、荆州、孝感、黄 冈、潜江、仙桃布局建设一批绿色化、智能化的 专业化工园区,打造万亿级现代化工产业集群。

  《中央关于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〇三五年 远景目标的建议》

  到 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 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 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十四五”期间,加快推动 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 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 放达峰行动方案;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加 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 测。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大宗气体、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清洁能源、工业级化学品的产业政策如下表:

  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鼓励工业气体、光刻胶、光电显示材 料、催化、光功能、储氢材料等关键基础材 料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前沿新材料的质量性 能研发。完善新材料生产应用平台,优化上 下游合作机制,进一步提升高端产品有效供 给能力,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 工程的支撑作用

  新材料创新发展工程突破重点品种,要围绕 集成电路、信息通信、能源产业等重点应用 领域,攻克工业气体等关键材料

  提出未来行业发展方向为:推动企业联合重 组提升竞争力;鼓励自主创新,推广应用新 技术;建立和完善空分能耗指标,提升行业 整体水平;推进行业知名品牌建设,提升产 品质量;推行行业信用评价;推动社会责任 报告的发布;优化产业布局,推进气体行业 发展;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广泛应用等

  将特种气体列为“关键战略材料”之“先进 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列示了包含 31 超高氢等 种特种气体,对纯度等指标提出 明确要求

  “……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 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属 于鼓励类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科 学技术部、生态 环境部、应急管 理部、国家能源 局

  加快发展高端聚烯烃、电子化学品、工业特 种气体、高性能橡塑材料、高性能纤维、生 物基材料、专用润滑油脂等产品

  加快发展特种气体、电子气体、氢能、食药 气体、消防气体等产品及相关装备、分析仪 器设备,鼓励企业从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 变。聚焦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卡脖子”关 键技术,推动电子气体国产化,替代进口, 打通全行业供应链,稳定产业链,实现行业 高质量发展

  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 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 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 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制

  在在“1.2.3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的 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超高纯度气体外 3.3.6 延用原料”,在“ 专用化学品及材料制 造”的重点产品和服务中包括了“电子大宗 气体、电子特种气体”

  重点研发包括超高纯电子气体等关键材料产 品;研发相关超高纯原材料产品,构建材料 应用工艺开发平台,支撑关键材料产业技术 创新生态体系建设与发展

  《增强制造业 核心竞争力三 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 年)》

  加快先进有机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发 展新一代锂离子电池用特种化学品、电子气 体、光刻胶、高纯试剂等高端专用化学品等 产品

  把“超净高纯试剂及特种(电子)气体” “天然气制氢技术”“超高纯度氢的制备技 术”等转化技术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

  提出加快高纯特种电子气体研发及产业化, 解决极大规模集成电路材料制约。加快电子 化学品等批量生产工艺优化,在新型显示等 领域实现量产应用

  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转型发展,加 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夯实能源供应保障基 础,提升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推进液化 天然气(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强 化居民用气保障力度

  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销售革命,构建清洁低 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氢能产业高 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氢能作为可再生能源规 模化高效利用的重要载体作用,形成多元互 补融合的现代能源供应体系

  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与能源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氢燃料供给 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我国一 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步将天然气培 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 一

  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确保油气供应稳 定可靠,油气资源高效利用。建立完善政府 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互为补充的储备体 系

  基于规范天然气利用的目的,对天然气利用 限制类及禁止类领域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 息化部、生态环 境部、市场监管 总局、国家能源 局

  2024-2025 年,通过实施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 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形成节能量约 500万吨 1300 2030 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 万吨。到 年底,合成氨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 比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合成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显 著成效

  合成氨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及国土 空间规划、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要求。合成 氨企业外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 要求

  鼓励发展液氨产业中的储氨技术发展、制氨 设备的开发、氨燃料利用等;对采用固定层 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采取限制措施;淘汰天 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氡,优 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大力 发展绿色智能船舶,加强船用混合动力、 LNG动力、电池动力、氨燃料、氦燃料等低 碳清洁能源装备研发

  通过将发行人主要产品与上述产业政策意见对比,发行人大宗气体、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清洁能源类主要产品已被纳入《“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气体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等产业规划,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此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及第八条之规定,“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为限制类利用领域,“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为禁止类利用领域。发行人主要产品中的工业级化学品(液氨、氨水)系以煤为原料采用煤制合成氨工艺进行生产的,不属于前述限制类、禁止类利用领域,未违反相关国家产业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施的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新增电子特气和电子化学品项目主要产品为超纯氨、高纯氢、高纯一氧化碳、硅烷、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等多品类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其下游主要目标市场覆盖锂电池硅碳负极、光伏、光纤、集成电路等领域。发行人相关产品有利于促进下业减少对国外气体巨头的依赖,加速半导体关键材料国产替代进程,强化半导体产业链自主可控的战略部署,符合国家产业战略导向。

  综上,发行人致力于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主要产品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要求。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如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

  经逐条比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发行人主要产品类别中大宗气体(医用氧气、工业氧气、食品氮气、工业氮气、氩气、氦气、二氧化碳、乙炔等)、工业级化学品(液氨、氨水)和清洁能源(氢气、LNG液化天然气)均不存在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主要为三氯氢硅、四氯化硅、超纯氨。三氯氢硅、四氯化硅分别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第 514项(产品代码 2603070399)和第 336项(产品代码 2601040108),均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无“高污染”属性。超纯氨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2.如是,是否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除外工艺或其他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并进行技术改造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两项产品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环境风险”产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并无前述产品对应的“除外工艺”。但发行人生产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的工艺流程中包含尾气回收、清洁排放的工艺设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排放进行了有效的处理和控制,并达标排放。

  经发行人确认,三氯氢硅与四氯化硅采用硅粉和氯化氢为原料合成,先经过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和湿法除尘等环节除去残存的硅粉,再经过多级冷凝提纯,制得工业品三氯氢硅和副产品四氯化硅,进而分别经过三级脱轻、脱重等精馏提纯工序后产出电子级三氯氢硅和四氯化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尾气会先经三级碱液吸收处理,对尾气中的恶臭气体、有害物质进行回收、去除,达到可排放标准后,再通过 30米高排气筒进行排放。

  发行人三氯氢硅、四氯化硅属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的重点产品。在该项目立项后,发行人依法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建设运营期间建立常态化环境监测体系及全过程管控机制,确保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发行人生产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两项产品的工艺流程中包含尾气回收、去除的工艺设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进行了有效的处理和控制,并达标排放,不会对环境及生产安全造成重大风险。

  3.如发行人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三氯氢硅、四氯化硅两项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产品。上述产品由发行人子公司和远新材料建设的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生产。经核查,和远新材料就前述产品的生产采取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了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5月,和远新材料就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组织编制了《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22年 8月 24日取得了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编号为宜高环审[2022]27号的环评批复。2024年 12月,因项目发生部分变更,因此和远新材料重新组织编制了《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24年 12月 12日取得了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编号为宜高环审[2024]37号的环评批复。根据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出局的环评批复,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建设、拟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即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的生产满足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要求。

  在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中,三氯氢硅、四氯化硅均在光伏级三氯氢硅生产装置内生产,三氯氢硅为主产品,四氯化硅为副产品。和远新材料基于三氯氢硅生产装置的设计,对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的生产采取了充分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和风险应急措施。

  A.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等相关标准、政策,落实项目设计中采取的防火、防泄漏、防尘、防毒、防腐蚀措施,预防项目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B.正常情况下,三氯氢硅合成反应器在不同位置设置了温度计,流化床床层设置压差计,仪表信号送 DCS 系统集中监控。精馏塔塔体在不同位置设置了温度计、压力计,仪表信号送 DCS 系统集中监控。各换热器非工艺侧设置了在线分析或取样分析,以防工艺侧介质泄漏;每台精馏塔均设置远传温度计、远传压力表、塔釜就地液位计、塔釜远传液位计。每套精馏系统均设置:进料计量、回流计量、压力控制、液位控制、温度控制,根据精馏体系的特点,择其重要参数进行控制。每台精馏塔均设置压力高高联锁停进料泵、切断塔釜再沸器热源、延迟停回流泵,设置塔釜液位低低联锁停出料泵。容器均设置液位低低联锁停出料泵。

  C.非正常工况下,三氯氢硅合成炉进口氯化氢管道设置紧急切断阀,一旦出现反应器飞温、反应器超压等异常工况,联锁切断氯化氢进气阀。精馏塔塔底再沸器蒸汽系统均设置了调节阀,可实现正常运行时塔釜温度调节。一旦发生非正常状态下的超温超压工况,DCS会发出报警信号,当温度达到高高联锁值时,立刻联锁切断进塔的蒸汽。当进纯化单元循环水压力低时,联锁切断进纯化单元蒸汽总阀。

  A.建设事故废水应急处理措施与“三级防控”体系,设置完善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针对项目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特点,在甲类仓库、装置区和罐区周围建围堰、截污渠作为一级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装置、存储和物流分区应设置截污明渠并与事故池连通,事故期间收集泄漏废液和洗消废水作为二级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排水系统末端设置事故缓冲池作为三级预防控制措施,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使污染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染控制在厂内,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和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三级防控措施还包括分别设置于源头、过程、末端的物料、水质在线监测与监控设备,从而实现“源头治理、过程控制、末端保障”的完整的水环境保障体系。

  B.大气风险防范,定期检查维护废气处理设施,制定应急停机方案,厂区配备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在各生产车间内设置有事故排风系统,在物料发生泄漏后紧急联动轴流风机,强制通风,将泄漏的气态物料全部抽入响应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泄漏物料进入周边大气环境。按照《三氯氢硅泄露的处理处置方法》(HG/T4683-2014)及其他相关规范处理处置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等物质泄漏事故,最大程度的降低泄漏后对厂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C.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a.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分区防渗。对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到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要求做好分区防控。b.加强地下水环境的监控、预警。建立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配备先进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相关要求于建设项目场地及上下游各布设 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分别作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背景值监测点和污染扩散监测点。

  c.加强环境管理。加强厂区巡检,对跑冒滴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做好厂区危废、装置区地面防渗等的管理,防渗层破裂后及时补救、更换。d.制定事故应急减缓措施,首先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其次对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据污染物种类、受污染场地地质构造等因素进行修复。

  综上所述,和远新材料制定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三氯氢硅、四氯化硅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预防、控制、检查、修复准备,即发行人的“高环境风险”产品满足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员工及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和远新材料成立了应急救援机构,由总经理担任总指挥,安环总监担任副总指挥,下设工艺应急处置组、通讯联络组、电器应急处置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保障组、事故处理组、综合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共 8个专业职能小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预案的其他相关工作;和远新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由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雨污分流管理制度》《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等环保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定期开展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工作。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远新材料建立了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编制了《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急预案》,从危险源预测、组织机构设置、预警与预防、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与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等方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处理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确保事故发生后各项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上述应急预案已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宜昌市生态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进行备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远新材料所属的环境主管部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4年 12月 31日发布公告:2024年宜昌市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综上,发行人的“高环境风险”产品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

  4.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未构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不存在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产品。

  (三)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所在地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 2010年第 6 号,2010.11.01 施行,有效期至 2016.12.31)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 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 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 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 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吨标 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 消费量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至 3000吨标准煤(不含 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万至 500万千瓦时,或年 石油消费量 500至 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2016)》 (国家发改委令 2016年第 44 号,2017.01.1 施行,有效期至 2023.05.31)

  第五条第三、四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 (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 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 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 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 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 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 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 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 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办 法(2023)》 (国家发改委令 2023年第 2 号,2023.06.01 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 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 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 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 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第三款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 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 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 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 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

  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 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 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 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 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 学,结论是否准;(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 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 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完善能源消费 强度和总量双控 制度方案》(发 改环资〔2021〕 1310号,2021 年 9月 11日施 行)

  (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 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 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 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 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 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 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 合能源消费总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 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办法》 (鄂发改规 [2023]1号, 2023.07.14施 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能耗水平分级负责。 (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 (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吨标准煤至 1000吨标准煤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 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 (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应按 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 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 析。 (四)单个项目跨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 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实施。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受理、办 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