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现发布《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我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经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两年多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山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普查对象总数104001个,包括:工业源20215个,农业源45367个,生活源3827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48个。
全省各类源废水排放总量12.04亿吨,废气排放总量35308.73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53.65万吨,氨氮4.55万吨,石油类2.04万吨,重金属(镉、铬、砷、汞、铅,下同)7.82吨,总磷0.76万吨,总氮9.83万吨;二氧化硫133.84万吨,烟尘89.03万吨,氮氧化物94.56万吨。
运城市、太原市、忻州市、晋中市和吕梁市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分别占全省工业源总数的13.47%、12.98%、12.36%、12.25%和10.8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235个,煤炭开采和洗选业4274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293个,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040个,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全省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8.54%。
产生量65.7亿吨,排放量4.45亿吨。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5844套,设计处理能力0.15亿吨/日,废水年处理量24.84亿吨。
产生和排放量均为33942.41亿立方米。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10967套,设计处理能力11.01亿立方米/时,废气年处理量22641.69亿立方米。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化学需氧量699845.08吨,氨氮144175.95吨,石油类21677.74万吨,挥发酚31039.09万吨,重金属247.40吨。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1)厂区排放口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7132.33吨,氨氮8318.63吨,石油类3473.38吨,挥发酚3119.03吨,重金属7.34吨;(2)厂区排放后,再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实际排入环境水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5549.41吨,氨氮6648.21吨,石油类3457.63吨,挥发酚3116.37吨,重金属6.90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7940.20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7241.30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5582.7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2944.30吨,饮料制造业11433.40吨,造纸及纸制品业11128.90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6253.00吨。上述7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6.36%。
氨氮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4437.30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476.90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83.70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12.80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08.70吨,饮料制造业170.10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120.90吨。上述7个行业氨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氨氮排放量的95.09%。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493.33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882.92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564.95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26.03吨,医药制造业66.32吨,通用设备制造业64.16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50.96吨。上述7个行业石油类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石油类排放量的96.41%。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964.12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3.67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32.69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1.29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20.85吨。上述5个行业挥发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挥发酚排放量的99.80%。
黄河流域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2750.26吨,氨氮5054.38吨,石油类2213.94吨,挥发酚2261.37吨,重金属4677.65千克。
其中:汾河流域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3360.14吨,氨氮2644.93吨,石油类1366.21吨,挥发酚1930.04吨,重金属1092.45千克。
海河流域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382.07吨,氨氮3264.25吨,石油类1259.43吨,挥发酚857.66吨,重金属2211.92千克。
其中:桑干河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313.67吨,氨氮1075.28吨,石油类491.21吨,多米体育挥发酚93.31吨,重金属340.89千克。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514480.33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20142.51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13593.69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9815842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0112.23吨。上述5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8.12%。
烟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256478.03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83656.83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28661.64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5796.80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7656.73吨。上述5个行业烟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烟尘排放量的90.15%。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15633.99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3806.00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3539.59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57506.86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013.62吨。上述5个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4.83%。
粉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49100.59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40860.32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40238.27吨。上述3个行业粉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粉尘排放量的74.67%。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513.28万吨,综合利用量15665.26万吨,处置量7082.32万吨,本年贮存量9956.06万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7054.64万吨,多米体育倾倒丢弃量220.93万吨。
工业源中危险废物产生量145.25万吨,综合利用量24.95万吨,处置量32.20万吨,本年贮存量88.05万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0.29万吨,倾倒丢弃量482.24吨。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45367个。其中:种植业1299个,畜禽养殖业43770个,水产养殖业298个。
农业源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化学需氧量15495677吨,总氮47431.57吨,总磷3925.85吨,铜40.07吨,锌49.57吨。
种植业总氮流失量36914.75吨(其中:地表径流流失量10574.14吨,地下淋溶流失量26340.61吨,基础流失量27277.41吨),总磷流失量2038.42吨。
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4695.61吨,总氮10419.37吨,总磷1869.18吨,铜40.01吨,锌49.50吨。
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1.16吨,总氮97.45吨,总磷18.25吨,铜61.55千克,锌75.60千克。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38271个。其中:住宿业2346个,餐饮业16217个,洗染服务业231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7071个,洗浴服务业1492个,摄影扩印服务业284个,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1333个;医院1095个;独立燃烧设施7609家(普查锅炉数13706台);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593个,覆盖城镇人口1383.36万人。
化学需氧量35.81万吨,总氮5.61万吨,总磷0.41万吨,氨氮4.30万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1.70万吨。
黄河流域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29506.98吨,氨氮27389.88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11145.57吨,总氮35783.75吨,总磷2596.51吨。
其中:汾河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3324.68吨,氨氮18417.68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7552.99吨,总氮24068.11吨,总磷1746.04吨。
海河流域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8608.67吨,氨氮15596.76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5821.41吨,总氮20378.07吨,总磷1504.81吨。
其中:桑干河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0644.48吨,氨氮6426.94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2096.31吨,总氮8374.30吨,总磷621.34吨。
总颗粒物2.27万吨,氮氧化物19.48万吨,一氧化碳118.28万吨,碳氢化合物14.56万吨。
医疗废物产生量21214.74吨;无害化处置量9729.03吨,无害化处置率45.86%。
(五)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家医院拥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99台;41家医院拥有74枚放射源(密封放射源);838家医院拥有1651台医用射线装置。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57座,垃圾处理厂(场)79座,医疗废物处置厂12座,没有危险废物处理厂(场)。各地区情况见下表: 〖JY,2〗
区域 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厂 (场) 医疗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JP7〗处置厂(场) 合计
垃圾和医疗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51.37吨,烟尘145.69吨,氮氧化物518.75吨。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32315.94万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28724.75万吨,占88.90%;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不包括工业企业内仅处理本企业工业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量)2907.74万吨,占9.00%;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683.45万吨,占2.10%。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088.20吨,氨氮2121.06吨,总磷46.77吨,石油类71.85吨。
垃圾填埋量503.87万吨(占全省垃圾处理量的91.45%)。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65.22万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7.82%;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2978.00万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10.10%。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准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物质的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下淋溶流失量。
基础流失量——即农田土壤本底氮、磷和农药流失量,是相对于当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统一将农田土壤往年累积(非当年施入)的氮、磷和农药的流失量定义为基础流失量。
地膜残留量——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地膜后,残留在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没有回收或无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指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排入养殖区域外部水体的污染物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